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部分区域 点火把、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部分区域点火把、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和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火把节”期间禁止部分区域点火把、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点火把

一、“火把节”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泸西县阿庐文化广场及周围、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阿庐公园销售、点燃火把和孔明灯。

燃放孔明灯

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监督和制止非法经营、燃放行为,积极参与维护消防安全。

三、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云南泸西黄草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并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

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照本通告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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