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泸西一人将获省级表彰

拯救他人于危难

维护国家、集体等利益不受侵害

……

见义勇为者勇于奉献的精神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更是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行为!

12月21日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

《关于拟表彰2020年度

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的公示》

2个见义勇为群体

14名见义勇为个人

拟报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详情如下

2020年,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坚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先进。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经各地逐级推荐上报,云南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委员会认真评选,下列2个见义勇为群体、14名见义勇为个人拟报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现予公示,公示期7天(12月22日至12月28日)。

我县1人将评为见义勇为个人

梁志刚,红河州泸西县人,男,1978年3月生,汉族,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石林分公司职工。

2020年3月21日9时30分许,梁志刚驾车途经一农贸市场时,见市场旁一商住楼三楼窗外悬空吊着一男孩,于是用身体撞开楼梯口的防盗门破门而入,快速冲到三楼打开侧边窗户伸手将男孩从窗外救回。

  见义勇为包括哪些方面?据了解,为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激励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2011年11月,云南修订颁布了《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下称《条例》),2012年正式实施。

《条例》中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见义勇为奖励标准《条例》规定,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遵循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确保安全,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

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000元以上奖金;

(二)有较大贡献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由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

(三)有重大贡献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10万元以上奖金;

(四)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由省、州(市)、县(市、区)共同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其奖金的三级比例为省50%、州(市)35%、县(市、区)15%。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等人员待遇安排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经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提出,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定为烈士,并享受相关待遇。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其伤残评定及待遇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工伤保险法规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无用工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逐级上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经评定后,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并享受优惠待遇。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工作单位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致敬这些见义勇为者

生活因你们才更美好


来源:“云岭先锋”微信公众号、云南见义勇为网、云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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