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2023年封山防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有关事项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石林彝族自治县2023年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有效期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二、封山防火范围:圭山、杨梅山、文笔山、西边山(含狮子山),长湖、圭山水库、黑龙潭水库水源区,南盘江、西街口大松园、石林风景区重点林区,为全县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防火管理。
三、在封山防火区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其它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四、实行进山入林检查登记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封山区域的路口、通道等关口设立防火检查站(点),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对于必须进入的车辆和人员,严格落实不接受检查不放过、不接受教育不放过、不留下火种不放过、不扫防火码不放过的“四不放过”措施,坚决杜绝携带火种进山入林。
五、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封山防火区域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野炊、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四)烧地埂、烧秸秆、烧荒、燃烧垃圾、电气焊接。
(五)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六)摆摊设点等经营性行为。
(七)与森林防火无关的车辆进入林区。
(八)其他未经批准的生产性野外用火。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4月18日
关于圭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封山的温馨提示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2023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有关部署精神,按照石林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2023年封山防火的通告》要求,圭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区(老圭山全域)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实施封山防火管理,除林区内单位职工和居民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请拟前往该林区的市民知悉,提前做好行程调整。
咨询电话:0871-67731008(圭山镇人民政府)
来源丨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石林县圭山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