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关于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来源:泸西交警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和社会反响强烈的安全隐患突出问题,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及《红河州公安局、州工业和信息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相关规定,规范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制度,改善道路通行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通告如下:

一、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泸西县公安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加强协作配合,实现社会舆论与执法管理无缝对接,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整治工作整体推进,取得实效。

二、我县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为:白底红字的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报废时限为2023年4月15日。

三、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我县获得工业产品行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以及产品主要参数特征。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相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超标、改装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销售超标、改装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超标、改装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应当自购车之日起的30日内持正规税务发票、合格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变更或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毁的,应当在30日内持身份证明向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六、自2023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全面开展超标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含无牌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一经查获,强制报废。

七、群众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与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联系,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或到汽车报废回收企业予以报废,若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或汽车报废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八、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泸西县公安局

泸西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

2023年3月20日